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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成立第三届锡林郭勒盟农牧局 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23-0/2024-0001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锡盟农牧局 信息分类:通知公告
概述:关于成立第三届锡林郭勒盟农牧局 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06-12 17:25:34 公开日期:2024-06-12 17:25:34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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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第三届锡林郭勒盟农牧局 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 锡盟农牧局 发布日期: 2024-06-12 17:25:34 浏览次数:

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各委员:

按照国家《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23]19号)和《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农办农[2010]20号)有关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肥料登记评审工作,规范肥料新品种技术标准,科学评价肥料的有效性、适用性和安全性,把好肥料登记产品准入关,同时鉴于因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等情况,盟农牧局决定成立第三届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将继续做好肥料登记管理、续展、变更等工作,严格遵守文件精神,坚持公开公正,健全评审制度,保证评审质量,有序完成评审任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利益。

附件:1.第三届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

   名单

    2.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                 

 锡林郭勒盟农牧局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第三届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肥料登记

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

组 长:焦建瑜          盟农牧局副局长

副组长:额尔登图        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代金叶         盟农牧局种植业管理科科长

委 员:胡玉敏          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推广研究员

刘保伟         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李万春          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正高级工程师

    曹莉琼          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王晓玲          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阿拉腾希胡日    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农艺师

雒树青          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农艺师

罗  磊          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农艺师

赵静漪         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农艺师

史凌君          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农艺师

孙星星          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农艺师

宋  捷          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农艺师

附件 2

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民主、公正的原则,规范肥料登记评审程序,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产品的质量、有效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开展肥料管理研究,了解国内外肥料领域动态,提供相关信息,提出改善肥料登记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研究提出与肥料登记相关的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委员10名。

  第七条  组长由盟农牧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农牧局种植业管理科、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主任担任。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承办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具体工作由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技术科承担。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库,根据需要和工作实际,可以在任期内进行增补或更换评审委员。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盟农牧局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的土壤、肥料、微生物、化工、毒理、环境、质量标准、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是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专家,或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在职人员,不得兼任肥料生产者的顾问、经纪人等职。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遵守评审委员会有关制度,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原则。对评审会议的评审情况和申请登记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参加评审会时有发言权、表决权,对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每年不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肥料登记管理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评审产品涉及评审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或本人时,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连续两次无故不履行其义务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盟农牧局批准,解聘其评审委员资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集中评审方式。每年至少召开4次肥料登记评审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集。

  第十七条  登记评审会议参会人员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总数一般为5人左右。

  第十八条  肥料登记评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或形成评审决议,同意票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视为通过评审。肥料登记评审会议应当形成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并由秘书处报请会议召集人签字,以盟农牧局文件发布。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盟农牧局安排,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盟农牧局种植业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