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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领域政务服务特殊环节保留清单 |
序号 |
特殊环节信息 |
对应的政务服务事项信息 |
特殊环节优化措施 |
自治区指导部门 |
备注 |
特殊环节名称 |
特殊环节设定依据 |
特殊环节法定时限(工作日) |
特殊环节承诺时限(工作日) |
对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的政务服务事项类型 |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 |
政务服务事项行使层级 |
特殊环节实施节点 |
具体优化举措 |
1 |
专家现场评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根据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 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应当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技术专家参加。 |
60 |
50 |
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中 |
一、简化办理、现场评审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二、将专家评审时限60天缩减至50天。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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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专家现场评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根据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 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应当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技术专家参加。 |
60 |
50 |
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延续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中 |
一、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现场考核参数缩减至全部申请能力的20%。 二、将专家评审时限60天缩减至50天。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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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家现场评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根据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 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应当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技术专家参加。 |
60 |
50 |
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变更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中 |
一、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现场考核参数缩减至全部申请能力的20%。 二、将专家评审时限60天缩减至50天。 三、简化办理流程,实现机构名称变更、人员变更、自愿放弃检测项目等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变更内容线上办理。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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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家评审 |
【部门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 年 1 月 27 日农业部令第 59 号公布,2019 年 4 月 25 日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2 号修订))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加工许可证》,并及时向农业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小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考察报告。 |
60 |
20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中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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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场审核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第四次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60 |
6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单一饲料)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后 |
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对企业许可申请事项进行事前指导,提高企业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减少从材料提交到现场审核的时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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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现场审核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第四次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60 |
6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单一饲料)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后 |
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对企业许可申请事项进行事前指导,提高企业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减少从材料提交到现场审核的时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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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现场审核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第四次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60 |
6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后 |
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对企业许可申请事项进行事前指导,提高企业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减少从材料提交到现场审核的时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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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现场审核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第四次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60 |
6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后 |
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对企业许可申请事项进行事前指导,提高企业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减少从材料提交到现场审核的时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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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现场审核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第四次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60 |
6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后 |
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对企业许可申请事项进行事前指导,提高企业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减少从材料提交到现场审核的时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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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现场审核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第四次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60 |
6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后 |
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对企业许可申请事项进行事前指导,提高企业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减少从材料提交到现场审核的时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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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现场审核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第四次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60 |
6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后 |
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对企业许可申请事项进行事前指导,提高企业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减少从材料提交到现场审核的时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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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现场审核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第四次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60 |
6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后 |
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对企业许可申请事项进行事前指导,提高企业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减少从材料提交到现场审核的时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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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现场审核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第四次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60 |
6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饲料添加剂)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后 |
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对企业许可申请事项进行事前指导,提高企业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减少从材料提交到现场审核的时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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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现场审核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第四次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60 |
6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饲料添加剂)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后 |
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对企业许可申请事项进行事前指导,提高企业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减少从材料提交到现场审核的时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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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专家现场评审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第四条 农业部组织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提供咨询和评估。审批机关在批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以及重要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
60 |
45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中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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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专家现场评审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第四条 农业部组织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提供咨询和评估。审批机关在批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以及重要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
60 |
60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除白鱀豚等外)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中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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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专家现场评审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第四条 农业部组织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提供咨询和评估。审批机关在批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以及重要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
60 |
55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除白鱀豚等外)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中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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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专家现场评审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第四条 农业部组织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提供咨询和评估。审批机关在批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以及重要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
60 |
45 |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中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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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专家现场评审 |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在5日内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在收到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 |
60 |
45 |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中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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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现场勘验 |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60 |
60 |
原种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中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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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检疫 |
【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 第五十一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 |
55 |
55 |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盟市级、旗县级农牧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审查环节中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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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实地核查 |
【部门规章】《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010 年 5 月 6 日农业部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25 |
25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盟市级、旗县级农牧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审查环节中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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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现场核查 |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20 |
20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盟市级、旗县级农牧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审查环节中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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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现场勘验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第十六条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0 |
5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后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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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现场勘验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第十六条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0 |
5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农牧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审查环节后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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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现场勘验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第十六条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0 |
5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后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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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现场勘验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第十六条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0 |
5 |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农牧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审查环节后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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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现场勘验 |
【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0 |
18 |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新设)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后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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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现场勘验 |
【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0 |
18 |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后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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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实地考查 |
【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0 |
18 |
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新设) |
行政许可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审查环节后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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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实地考查 |
【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0 |
15 |
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审查环节后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32 |
能力验证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申请人整改和能力验证时间不计算在内。能力验证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
30 |
28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受理环节后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33 |
能力验证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申请人整改和能力验证时间不计算在内。能力验证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
45 |
28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延续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受理环节后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34 |
能力验证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申请人整改和能力验证时间不计算在内。能力验证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
45 |
28 |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受理环节后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35 |
能力验证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申请人整改和能力验证时间不计算在内。能力验证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
45 |
28 |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延续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受理环节后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36 |
现场评审 |
【部门规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 第十条 申请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含现场评审时间)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
30 |
28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农牧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审查环节后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37 |
现场评审 |
【部门规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 第十条 申请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含现场评审时间)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
60 |
25 |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后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38 |
现场评审 |
【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经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20 |
18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受理环节后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39 |
现场评审 |
【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经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20 |
18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受理环节后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40 |
专家评审 |
【法律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部门规章】《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第十一条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
90 |
65 |
农药生产许可(新设)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中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41 |
专家评审 |
【法律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部门规章】《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第十一条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
90 |
65 |
农药生产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中 |
简化办理流程,缩短特珠环节办理时限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42 |
实地核查 |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 6 月 21 日农业部令 2017 年第 5 号公布,2018 年 12 月 6 日农业农村部令 2018 年第 2 号修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
20 |
20 |
农药经营许可新设 |
行政许可 |
盟市级、旗县级农牧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审查环节中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43 |
实地核查 |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 6 月 21 日农业部令 2017 年第 5 号公布,2018 年 12 月 6 日农业农村部令 2018 年第 2 号修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
20 |
20 |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盟市级、旗县级农牧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审查环节中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44 |
专家评审 |
【部门规章】《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农业部发布实施,2019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修订) 第四条 引种单位应调查了解引进植物在原产地的病虫发生情况,并在申请时向检疫审批单位提供有关疫情资料,对于引进数量较大、疫情不清,与农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种苗,引种单位应事先进行有检疫人员参加的种苗原产地疫情调查。 |
90 |
90 |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审查环节中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45 |
田间调查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2017 年 10 月 7 日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5 年 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5 号发布 ,2007 年 11 月 8 日农业部令第 6 号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三)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第十六条 (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七条 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来自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与原签证植物检疫机构共同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由复检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十九条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第二十条 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
120 |
120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盟市级、旗县级农牧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审查环节中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46 |
抽样检测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2017 年 10 月 7 日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5 年 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5 号发布 ,2007 年 11 月 8 日农业部令第 6 号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三)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第十六条 (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七条 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来自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与原签证植物检疫机构共同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由复检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十九条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第二十条 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
120 |
120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盟市级、旗县级农牧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审核环节中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47 |
现场核查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第二十条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15 |
15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审查环节中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
|
48 |
公示 |
【部门规章】《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2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六)领导小组对各行业(系统)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后,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下发表彰决定。 |
7 |
7 |
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农牧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审查环节中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49 |
现场检查 |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 |
5 |
5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审查环节中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50 |
现场核查 |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20 |
20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审查环节后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51 |
现场核查 |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20 |
20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审查环节后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52 |
现场核查 |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20 |
20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审查环节后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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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查验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证书由所有人自愿申领。 |
2 |
2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行政许可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审查环节中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54 |
实地核查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
10 |
10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审查环节中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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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现场勘察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5】16号) 苏木乡镇或旗县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组织人员现场勘察认定,在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附相关材料上报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报人说明情况。 |
10 |
10 |
家庭农牧场认定 |
公共服务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审查环节中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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