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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策解读】—— 锡林郭勒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索引号:01165923-0/2024-000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农牧局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概述:【政策解读】—— 锡林郭勒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2021-09-14 00:00:00 公开日期:2021-09-14 17:20:09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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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锡林郭勒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来源: 锡林郭勒盟农牧局 发布日期: 2021-09-14 17:20:09 浏览次数:

  一、《办法》修订依据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培育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内党农牧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

  2.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内农牧规发〔2020〕1号)。

  3.为推动我盟优势特色农牧业产业集群建设,提升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进一步规范锡林郭勒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强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4.对《锡林郭勒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锡农牧发〔2016〕280号)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印发单位

  八个部门:

  锡林郭勒盟农牧局

  锡林郭勒盟发改委

  锡林郭勒盟工信局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锡林郭勒盟商务局

  锡林郭勒盟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

  锡林郭勒盟供销社

  三、《办法》主要功能

  目标:为推动我盟优势特色农牧业产业集群建设,提升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进一步规范锡林郭勒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强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服务受众:旗县农科局;锡林郭勒盟内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功能:指导旗县市区组织实施好盟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指导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要求准备锡林郭勒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材料。

  四、《办法》内容解读——总则(共4条内容)

  第一条:主要概述了我盟《锡林郭勒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依据和目标任务。

  第二条:对“锡林郭勒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定义。

  第三条:明确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政府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农牧主管部门职能,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明确《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龙头企业的农牧业企业。

  五、《办法》内容解读——申报(共5条内容)

  明确了申报企业的各项基本标准、申报材料、申报程序。

  六、《办法》内容解读——认定(共4条内容)

  认定工作、组织机制和认定时间安排。

  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盟农牧局下发工作通知→旗县市区组织申报工作,推荐→盟农牧局依据旗县市区农牧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明确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盟农牧局组织各相关单位组成盟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工作组,赴申报企业实地审核,根据核查情况和企业申报材料,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盟农牧局汇总评审组评审意见→提出申报合格企业拟认定名单→公示→盟行署发文认定为盟级重点龙头企业→颁发牌匾、证书。

  经认定公布的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办法》内容解读——运行监测(共5条内容)

  龙头企业监测原则: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适量增补。

  龙头企业常态化监测管理制度:每2年开展1次常态化监测评估。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企业报送材料→旗县市区材料审查→上报盟农牧局→实地监测核查→提出评估意见→盟农牧局汇总监测核查组评审意见→公示→盟行署发文继续认定为盟级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牌匾、证书。

  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办法》内容解读——附则

  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惩戒措施。

  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惩戒措施。

  龙头企业更名程序。

  旗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锡林郭勒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锡农牧发〔2016〕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