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发改委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
索引号:01165953-X/2018-0026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业务工作\其他 | ||
概述:盟发改委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
成文日期:2018-11-05 00:00:00 | 公开日期:2018-11-05 10:11:2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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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发改委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1-05 10:11:28 浏览次数:
按照国家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2018年度全盟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实施方案》的要求,盟发改委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人员对价格(收费)行为进行调查或检查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8年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进行检查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对检查人员、检查对象进行了随机抽取,并对匹配结果进行公开,检查结束后,对检查结果也进行了公示;对确有应受价格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对合法性进行审理审查后,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盟发改委执法人员在价格执法过程中,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与决定、执行与结案等各个阶段的各个环节都力求做到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正确履行告知责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申辩和听证等权利;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强化行政执法案卷管理,逐步建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