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旗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12号)要求,以满足我区农牧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牧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牧业机械,引领推动农牧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牧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2大类27个小类69个品目(附件3),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对牧区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实行累加补贴和单独补贴,单独补贴机具为未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的自治区地方特色发展所需的畜牧业机械,按照不高于上年平均销售价格30%测算,实行定额补贴,专项鉴定产品补贴范围另行通知。
结合我旗畜牧业发展需求,将畜牧业发展急需的大型拖拉机(80马力及以上)、捆草机、饲料搅拌机等农机装备列入重点机具核查范围、重点监管;200马力(包括2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不实行补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西乌旗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具有西乌旗牧区户籍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牧民生产经营组织,下同)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界定以持有草场承包经营证件为依据。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贴对象之列。
(二)补贴台数。一户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和3台作业机具;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原则上不超过3台套,即3台拖拉机和9台作业机具。其中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新型职业牧民、肉牛核心群等新型经营主体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个体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达到40万元以上,由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盟市农牧部门备案,列入重点机具核查范围、重点监管。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为依据,补贴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具体补贴额见《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发)。
年度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旗财政配套资金用完即止,不可超录。享受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的产品,其累加补贴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定额补贴额的三分之一,且累加补贴额不超3万元。
2021年起,对区域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降低补贴标准,其中轮式拖拉机品目确保到2023 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技术相对落后的品目或档次机具逐步退出补贴范围,2021 年将30 马力(不含)以下轮式拖拉机退出补贴范围。
要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2021年盟级分配给我旗中央财政购置补贴第一批资金600万元,中央财政补贴第二批资金400万元;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资金50万元,自治区农机化补助资金1万元;旗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配套资金115万元,旗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经费5万元,总计1171万元(附件2)。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办公软件及补贴机具入户核查等工作。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牧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旗农牧和科技局会同旗财政局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需求上限分配资金。
农机报废更新继续按《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0〕280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旗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旗农牧和科技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补贴相关事宜通知。旗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定《西乌旗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后,将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申报流程、补贴额一览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西乌旗关于受理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通知》等信息,通过西乌旗电视台、西乌发布微信平台、西乌旗政府门户网等新闻媒体发布。
(二)开放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先购机后申请。凡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4),申请补贴时供农牧和科技局核实。
(三)受理申请。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向农牧和科技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结合我旗疫情防控工作,推荐使用手机APP申报补贴(用手机APP申报的购机者务必到农机购置补贴窗口接受审核)。在西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西乌旗办理补贴,也可以到法人户籍地办理补贴,但不得跨区办理;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机购置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为本组织成员证明;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使用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须同时提供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草场承包经营证书原件,分户后共用草场证或草场证未发放到户的,须提供共用草场证原件及购机者所在苏木或嘎查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农机购置补贴操作人员,按照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现场申请、审核先后顺序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对补贴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签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5)。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购机者、一份农牧和科技局存档、一份财政局存档,购机者本人应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相应栏目中签字按手印,确认本人非财政供养人员身份,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负责;本人确有原因无法到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购买补贴拖拉机的购机者,申报补贴之前到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拖拉机牌证照,申报补贴时提供牌证登记证书编号。禁止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或代替购机者办理补贴具体操作事项。
(四)公示信息。农牧和科技局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核验机具。苏木、镇政府安排专项核查组,按照统一印发的核实登记表,对重点补贴机具进行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人机合影要求购机者本人手持身份证在新购买的机具旁边跟机具一起照),并反馈给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重点补贴机具的核查率达到100%。
(六)资金兑付。财政局审核农牧和科技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一次性兑付资金,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要求的购机者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账户,补贴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到上述组织公共账户;未开设公共账户的,经组织成员同意并签字,材料报旗农牧和科技局备案后,可拨付到组织法人或其他成员个人惠农“一卡通”账户。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农牧和科技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农牧和科技局承担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财政局承担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申报现场管理服务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形成书面决议等材料,并保证补贴资金安全。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严守纪律,规范操作。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要依法依规办事,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实施补贴政策。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实施程序管理。二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包括申请受理时限、完成核验时限、资金结算时限以及受理投诉办结时限等,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三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坚决杜绝庸懒散推、敷衍塞责的不良风气,营造风清气正工作氛围。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补贴资金结算之前可以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通过电视、微信平台、政务网等媒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牧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及时公开近三年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农牧和科技局和财政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公开违规查处等各类信息,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贯彻本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9号)要求,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要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六)加快进度,保障资金。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快政策落实进度,特别是加速资金结算和资金兑付进度,确保资金管理“月结年清”,切实保障购机者利益。11月3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送盟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措施、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相关材料电子版同时上报。
附件:1、西乌旗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2、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表
3、2021—2023年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4、内蒙古销售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
5、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6、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
补贴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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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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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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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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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财政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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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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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乌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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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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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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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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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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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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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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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化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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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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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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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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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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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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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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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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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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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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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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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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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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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1年西乌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
单位:万元
附件3
2021—2023年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种类范围
一、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不含专项鉴定产品和新产品)
〔12大类27个小类69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旋耕机
1.1.2深松机
1.1.3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联合整地机
1.2.3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穴播机
2.1.2根茎作物播种机
2.1.3免耕播种机
2.1.4铺膜播种机
2.1.5精量播种机
2.2栽植机械
2.2.1水稻插秧机
2.2.2秧苗移栽机(甜菜移栽机)
2.3施肥机械
2.3.1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不含甘蔗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3.2.2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果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 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辣椒收获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葵花籽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甜菜收获机
4.7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割草机
4.7.2搂草机
4.7.3打(压)捆机
4.7.4青饲料收获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玉米脱粒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6.排灌机械
6.1喷灌机械设备
6.1.1喷灌机
6.1.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
7.畜牧机械
7.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7.1.1铡草机
7.1.2揉丝机
7.1.3压块机
7.1.4饲料(草)粉碎机
7.1.5饲料混合机
7.1.6颗粒饲料压制机
7.1.7饲料制备(搅拌)机
7.2 饲养机械
7.2.1喂料机
7.2.2送料机
7.2.3清粪机
7.2.4粪污固液分离机
7.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7.3.1挤奶机
7.3.2剪羊毛机
8.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8.1废弃物处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8.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8.1.4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9.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9.1平地机械
9.1.1平地机(激光平地机)
10.设施农业设备
10.1食用菌生产设备
10.1.1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1.动力机械
11.1拖拉机
11.1.1轮式拖拉机
11.1.2履带式拖拉机
12.其他机械
12.1其他机械
12.1.1水帘降温设备
12.1.2热水加温系统
12.1.3秸秆膨化机
12.1.4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2.1.5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2.1.6有机肥加工设备
12.1.7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2.1.8果园轨道运输机
12.1.9秸秆收集机
二、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仅限33个牧业旗县和21个半农半牧旗县的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19个品目)
1.割草机
2.搂草机
3.打(压)捆机
4.青饲料收获机
5.铡草机
6.饲料(草)粉碎机
7.饲料混合机
8.饲料制备(搅拌)机
9.喂料机
10.送料机
11.清粪机
12.粪污固液分离机
13.挤奶机
14.剪羊毛机
15.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6.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7.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8.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9.有机肥加工设备
附件4
内蒙古销售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
供货企业详细名称(公司公章):
信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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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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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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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生产企业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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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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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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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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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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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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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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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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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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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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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销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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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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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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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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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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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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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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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由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或直销生产企业销售后提供给购机者。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首页“补贴产品查询”模块准确查找并填写机具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大类、机具小类、机具品目和机具型号及名称;每批次货源从生产企业到货后,对每一台机具提前编制好此表;非动力及自走式的配套机具无发动机号地可不填,但是出厂编号必须填写;各项数据要与机具铭牌保持一致;销售后要及时与生产企业联系,把所销售的农机产品通知生产企业,并要求生产企业将以上机具信息准确对应分配给购机者户籍所在旗县(区)农牧部门。
2.购机者要当场向供货企业索取此表,自行填写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后作为申请农机购置补贴依据。
3.旗县(区)农牧部门要将此表作为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料留存入档。
附件5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个人)
申请表编号:XXXXXXXXXXXXXXXX
购机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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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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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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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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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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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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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县、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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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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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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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折)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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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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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机具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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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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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机中央补贴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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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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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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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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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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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档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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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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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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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成套设施装备实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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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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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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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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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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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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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厂编号对应的牌证管理机具登记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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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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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本人已核对无误。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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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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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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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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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对购机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核对无误。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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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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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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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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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表是购机者获取补贴资金的主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3.本表一式叁份,购机者执壹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各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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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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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卡(折)账号、联系电话作为内部工作资料妥善保存,不得存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
2.农机购置补贴款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无需购机者操作银行账户,如有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要求购机者提供个人账户信息、付款、转账等或进行相关操作的,不可轻信,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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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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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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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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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牌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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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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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XXXXXXXXXXXXXXXX
附件6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是政策实施的参与主体之一,但不是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国家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三、购机者在明知农机产销企业虚开发票(即发票金额与购机者付给经销企业的全部购机款额不一致)的情况下,使用不真实的购机发票申请补贴,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本购机者已知晓以上事项,并承诺如下:
一、本购机者知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符合农机购置补贴对象要求。
二、本购机者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已真实购置了所申请的农业机械。
三、本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通过手机APP上传申办补贴信息等为自主自愿行为,且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四、本购机者购置的牌证管理机具,已在申办补贴前到相关部门先行办理牌证手续,并已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获机登记证书登记编号。
五、本购机者购置的创新产品,已与农机产销企业签订“知情同意书”,已知悉了解所购新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
六、本购机者将按约定支付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
七、本购机者未参与骗取、套取农机购置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后续将主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发现的相关异常情况,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和抽查核验机具等管理服务要求,自愿承担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其它有关责任和义务。
八、本份申请涉及的机具,在购机者申请之前未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有关机具购置类补贴资金。
九、本购机者承诺,此份补贴资金申请涉及的机具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与经销商通过□刷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其他 支付购机资金。(打“√”,勾选“其他”的应填写具体支付方式;如采用多种方式支付购机款的,请在“其他”中分别填写支付方式或支付金额;此项由购机者手填)
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要求,自愿接受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处理并承担损失。
购机者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由购机者本人签字,一式贰份,购机者执壹份,县级农牧部门执壹份。)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组织)
申请表编号:XXXXXXXXXXXXXXXX
购机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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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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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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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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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县、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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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所载法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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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所载法人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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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所载法人
身份证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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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所载法人
现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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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所载法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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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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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银行卡(折)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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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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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机具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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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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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机中央补贴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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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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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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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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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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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档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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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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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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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成套设施装备实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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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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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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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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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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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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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厂编号对应的牌证管理机具登记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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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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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本人已核对无误。
法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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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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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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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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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对购机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核对无误。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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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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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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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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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表是购机者获取补贴资金的主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3.本表一式叁份,购机者执壹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各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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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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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卡(折)账号、联系电话作为内部工作资料妥善保存,不得存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
2.农机购置补贴款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无需购机者操作银行账户,如有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要求购机者提供个人账户信息、付款、转账等或进行相关操作的,不可轻信,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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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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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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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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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牌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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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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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XXXXXXXXXXXXXXXX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是政策实施的参与主体之一,但不是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国家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三、购机者在明知农机产销企业虚开发票(即发票金额与购机者付给经销企业的全部购机款额不一致)的情况下,使用不真实的购机发票申请补贴,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本购机者已知晓以上事项,并承诺如下:
一、本购机者知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符合农机购置补贴对象要求。
二、本购机者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已真实购置了所申请的农业机械。
三、本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通过手机APP上传申办补贴信息等为自主自愿行为,且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四、本购机者购置的牌证管理机具,已在申办补贴前到相关部门先行办理牌证手续,并已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获机登记证书登记编号。
五、本购机者购置的创新产品,已与农机产销企业签订“知情同意书”,已知悉了解所购新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
六、本购机者将按约定支付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
七、本购机者未参与骗取、套取农机购置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后续将主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发现的相关异常情况,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和抽查核验机具等管理服务要求,自愿承担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其它有关责任和义务。
八、本份申请涉及的机具,在购机者申请之前未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有关机具购置类补贴资金。
九、本购机者承诺,此份补贴资金申请涉及的机具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与经销商通过□刷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其他 支付购机资金。(打“√”,勾选“其他”的应填写具体支付方式;如采用多种方式支付购机款的,请在“其他”中分别填写支付方式或支付金额;此项由购机者手填)
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要求,自愿接受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处理并承担损失。
购机者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由购机者(法人)签字,一式贰份,购机者(法人)执壹份,县级农牧部门执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