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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23-0/2024-00007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农牧局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02-02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2-02 15:47:42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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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锡盟农牧局 发布日期: 2024-02-02 15:47:42 浏览次数: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行署2024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

  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巩固“减羊增牛”成果,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冷配力度,加快优质肉牛良种扩繁,促进农牧民增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盟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扶持对象及内容

  第一条  扶持对象。肉牛养殖户、肉牛核心群、种牛场。

  第二条  扶持内容

  (一)支持肉牛核心群建设。对新认定合格的盟级肉牛核心群一次性奖励3万元,重新认定的不再进行奖励。对2024年以后培 育出进站采精种公牛的国家核心育种场每头一次性补贴2万元,对新认定为自治区肉牛核心育种场的一次性奖2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肉牛遗传资源保种场(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支持肉牛冷冻精液配种工作。盟级财政每年投入专项资 1300万元左右用于购买优质国产和进口冻精、液氮、液氮罐、冷配器材设备以及盟旗两级业务经费。每支进口冷冻精液补贴30元,每支国产冷冻精液补贴10元。

  (三)支持扩大冷配覆盖面。鼓励牧区以嘎查为单位整体推进肉牛冷配工作。对南部牧区冷配母牛达到能繁母牛存栏的65%  以上,北部和西部地区达到30%以上,且冷配比重较上年度提高10%以上,由嘎查两委统一组织推进的嘎查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推荐公示,盟级审核验收,符合要求的给予奖励。

  (四)支持开展冷配社会化服务。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肉牛冷配社会化服务工作,牧区以嘎查为单位,冷配母牛头数达500头以上或冷配比重占能繁母牛存栏的30%以上,且受胎率达到85%以上,采取“见牧户、见牛犊、见档案”方式,经农牧部门验收后,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服务主体,按照每头犊牛100元给予补贴。

  (五)支持肉牛胚胎移植。鼓励盟内种牛场给肉牛养殖场(规 模养殖户、合作社、企业)提供胚胎移植服务,经农牧部门验收,受 胎率达到45%以上,通过“见养殖场、见牛犊、见档案”,对肉牛养殖场所产生的胚胎移植犊牛一次性补贴2000 元。享受补贴的母牛犊4年内不得出售,确需出售或处理的须经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批准,并由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相应补贴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资金渠道。除国家、自治区专项扶持政策及项目资金外,本办法所涉及扶持资金由盟级承担。各旗县市(区)可因地制宜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扶持优质良种肉牛发展。本扶持政策与国家、自治区各项惠农惠牧补贴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  资金管理。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扶持资金管 理,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盟旗两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 强督查监管,确保扶持政策有效落实、资金规范使用,杜绝发生套取、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现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良种牛管理。盟旗两级农牧部门以种牛场、规模化肉牛养殖场、肉牛核心群为主,每年对良种母牛进行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实行数字化管理。

  第六条  鉴定验收。盟旗两级农牧部门牵头开展各项鉴定验收工作。

  (一)核心群验收。各旗县市(区)按照《锡林郭勒盟肉牛核心群建设标准》对申请核心群的养殖户(场)进行初验,并将初验结果 报盟农牧局申请验收;盟农牧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进行认 定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统一发放肉牛核心群认定证书。

  (二)冷配社会化服务主体的验收。对冷配社会化服务主体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在所在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农牧部门备案。符合奖励条件的服务主体自愿向所在旗县市(区)农牧部 门提出申请。旗县市(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和实地核验 工作,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盟农牧局申请验收。盟农牧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服务主体进行评审。盟农牧部门制定《肉牛冷配社会化服务考评细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扶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原 《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2022—2023年)》 (锡署发〔2022〕21号)同步废止;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