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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 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2021-2025年)
索引号:01165923-0/2023-000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农牧局 信息分类:通知公告
概述:锡林郭勒盟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 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2021-2025年)
成文日期:2021-12-15 17:51:50 公开日期:2021-12-15 17:51:5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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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 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2021-2025年)

来源: 盟农牧局,锡盟林草局,锡盟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12-15 17:51:50 浏览次数:

  为全面落实第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财农〔2021〕82号)、《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人常发2021〕5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草局《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内财农〔2021〕1190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正确处理草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守生态和民生底线,发挥各类政策资金集成效应严格落实草原生态保护制度和相关措施,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大草原生态补偿投入力度,切实减轻草原放牧压力,促进草原休养生息,加快草原生态恢复,统筹推进草原牧区生态、生产、生活协同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施草原补奖和相关政策,落实草原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力争“十四五”期间,全盟草原平均植被盖度稳定在45%以上,草原生态环境持续好转,质量明显改善,草原生态战略地位进一步突出;农牧民保护草原的自觉意识进一步提高;引导农牧民科学利用天然草原,加快推动草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稳步提升农牧民收入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生态文明作出贡献,守护好祖国北部边境这道亮丽风景线。

  (三)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的基本方针,推进草原各项保护制度落实,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夯实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础。

  ——坚持权责清晰,分级落实。进一步简政放权,坚持草原补奖政策资金、目标、任务、责任、办法“五到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的政策落实机制,旗县为政策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细化方案,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分解任务指标。

  ——坚持政策稳定,稳步推进。保持政策目标稳定,享受人群基本稳定,政策支持力度不减,补助奖励标准不降,配套资金不断档,继续执行前两轮好的举措和办法。

  ——坚持以草定畜,可持续发展。政策落实要尊重当地草地资源的客观实际,科学合理划定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科学核定暖季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

  ——坚持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将落实草原补奖政策与乡村振兴相结合,与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相结合,与推进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相结合,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相结合,加大草原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

  ——坚持公开透明,补奖“五到户”。坚持政策执行全程透明,做到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五到户”,不折不扣执行草原补奖资金嘎查村级公示制度,保证政策落实在阳光下运行。

  • 实施范围

  全盟草原补奖政策涉及12个旗县(不含二连浩特市),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均可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政策内容

  (一)禁牧和草畜平衡

  1、分区。下列草原划为禁牧区: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禁牧区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划定为草畜平衡区

  2、区域管理。禁牧区严禁放牧,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禁牧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草畜平衡区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实行休牧制度,鼓励推行划区轮牧制度。打草利用要严格按照天然打草场利用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一经划定,原则上五年调整一次,确需变更调整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补奖标准。各旗县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根据禁牧、草畜平衡范围,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助奖励办法和补助奖励标准。人均草场面积较小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避免出现因补贴额度过高“垒大户”和因补贴过低影响农牧民生活的现象。采用“封顶保底”措施,实现农牧民均衡受益。封顶标准可参照本地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进行控制。牧区禁牧区承包到户草场继续执行保底政策,保底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区经济、人均草场资源、当地贫困线、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多种因素结合实际确定,科学匡算如涉及人口核定情况,具体核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情况依法确定。承包到户草场草畜平衡资金不低于3元/亩、禁牧资金不低于9元/亩、禁牧区保底资金不低于5000元/人。标准和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制定。补奖政策范围林草重叠区域,补奖资金不得与公益林补贴资金重复发放。

  现有草原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试点按原标准继续执行,具体为:锡市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87万亩,50/年·亩;东乌旗乌拉盖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73.78万亩,30/年·亩;正蓝旗小扎格斯台重要水源涵养保护区32.5万亩,65/年·亩,乌拉盖贺斯格淖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2.6万亩,30/年·亩)。

  (二)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

  1、休牧期确定。各旗县根据不同气候条件、草原植被类型、生产需要,确定休牧起止时间。为促进草原休养生息,休牧期确保不得少于45天休牧起始时间:南部和西部地区(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镶黄旗、正镶白旗、太仆寺旗、正蓝旗、多伦县)不早于4月10日,中北部地区(阿巴嘎旗、锡林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不早于4月15日。

  2、休牧期管理。草畜平衡区全部执行休牧制度,休牧期内严禁放牧,可保留一定面积的牲畜活动场休牧期结束后,活动场应适当进行修复,并全年禁牧,促进植被恢复。凡严格执行休牧制度的农牧民享受休牧补贴。旗县根据每年气候因素,适时发布休牧公告,明确休牧起止时间,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3、补助标准。承包到户的春季休牧草场,休牧期补助测算标准为1.125元/亩(9元/亩÷12个月×1.5个月(45天)=1.125元/亩)

  四、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实施主体第三草原补奖政策建立“五到旗县”落实机制,即资金、目标、任务、责任、办法到旗县,旗县为政策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抓好、抓实政策落实工作,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将国家的惠牧政策原原本本交给农牧民。

  (二)利用好第二轮草原补奖结余资金。各旗县对第二轮草原补奖结余资金要专款专用,结合实际继续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修复和保护。

  (三)强化资金管理。草原补奖资金实施后,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凡是兑现到农牧户的草原补奖资金均需通过“一卡通”方式,及时足额兑现到户。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资金发放严格实行嘎查村级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旗县财政、农牧、林草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扣发补奖资金,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规定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对因特殊情况形成的结余补奖资金,结合实际继续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修复和保护。各旗县每年年底之前向盟财政、农牧、林草部门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四)严禁国家公职人员非法享受草原补奖政策。要坚决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草原,并以任何形式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侵占农牧民利益。

  (五)扎实做好草原补奖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要应用草原数字化监管平台核监草原生态补奖。各旗县要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严把数据录入和数据审核关,与补奖资金兑现时间要同步,确保数据录入及时,与实际兑现资金要符合,确保数据准确。

  (六)规范草原流转行为,切实解决租赁草场难监管问题。纳入补奖政策草原的流转,要按照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依法流转,严格执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流转草场的补奖资金应由原承包人领取。未到苏木乡镇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备案的已流转草场,一经发现停发当年补奖资金,备案后经查明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责任并实现草畜平衡和禁牧要求的,可恢复发放。如发现有违规放牧和超载问题的,取消年度享受草原补奖政策资格。

  (七)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各地要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盟行署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旗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八)实行草原专职管护员制度,实现网格化落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建立健全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加大对草原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九)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划定要科学严谨。原则上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区划定以嘎查(村)浩特(小组)为单元进行,不应在集中连片、同一权属的草原上既有禁牧区又有草畜平衡区,但自然保护核心区、重要湿地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区除外。林草重叠面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纳入补奖政策实施范围,已征占用草原面积需剔除。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应“四至”界限清晰,草原权属明确,所涉及的牧户等情况详实。

  (十)建立完善制度措施,制定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盟级印发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各项政策制度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在区域布局、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资金投向上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政策制定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尊重农牧民意愿,把禁牧区草畜平衡区划定情况、补助奖励标准、牧民所享受政策基本信息情况在本地区进行公示,征得社会广泛认同,确保第三草原补奖政策顺利开展、依法依规落实各旗县实施方案由各旗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实施。

  (十一)科学核定暖季适宜载畜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锡林郭勒盟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实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根据草原生产能力监测结果,按照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地方实际,科学核定本地草畜平衡区2021-2025年草原暖季适宜载畜量作为监管草畜平衡制度落实的重要依据。核定暖季载畜量时,做好专家论证和意见征询工作。执行核定结果公示制度,让农牧民有更多的话语权。按照旗县暖季适宜载畜量,苏木乡镇会同嘎查村分场逐户核定暖季载畜量。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旗县申请复核。

  十二)建立更为灵活的奖惩挂钩制度依据牧业年度牲畜统计结果,各苏木镇、嘎查出具年度资金发放意见,并在嘎查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对达到禁牧、草畜平衡标准要求的,每年11月底前兑现资金。对于违反禁牧、休牧、草畜平衡要求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扣发相应补奖资金扣罚结果要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并在嘎查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各地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奖惩挂钩制度,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农牧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机制扣发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具体办法由各旗县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

  (十三)加强退化草原修复治理。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集中向禁牧区范围倾斜,重点修复治理严重退化沙化草原。2019年退化草原生态治理修复区自动转为禁牧区为进一步保障已启动实施的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的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充分保障受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已批复实施的2019年度退化草原人工种草生态修复国家试点项目、2019年度自治区草原生态修复项目有关政策保持不变,项目建设三年期内现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专项项目生态补偿、管护资金标准不变。项目期满后,按照当地补奖政策禁牧标准继续执行。确需变更为草畜平衡区的,由该地区政府开展项目区评估论证,具备转为草畜平衡区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020、2021年度草原生态修复项目地块全部划入禁牧区,直接享受第三禁牧政策,落实第三管护制度。以后年度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重点向禁牧区倾斜。

  (十四)鼓励各地根据地区实际,制定创新工作举措。在准确、完整把握国家和自治区草原补奖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各旗县加大资金投入,在资金发放、草畜平衡和禁牧区域划定补奖标准等方面,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模式。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盟行署成立草原补奖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草原补奖政策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场)比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各级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全力做好草原补奖政策和重大事宜的落实工作。进一步明确旗县、苏木乡镇(场)主体责任,压实苏木乡镇监督执法职责,强化嘎查村奖惩权责,提升农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经营意识,层层签订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责任状,与牧户等受益主体签订禁牧、草畜平衡(休牧)合同(责任)书,分解任务指标,确保落实到位建立科学考核机制,纳入到各级领导班子考核指标。

  加强资金保障自治区下达中央资金,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执行。草原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试点,盟级每年足额配套资金。春季休牧补助,按照1.125元/亩的标准,盟旗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进行筹措,扩面新增部分资金由盟级统筹解决。结合自治区草原管护专项资金,盟、旗县两级财政继续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及标准落实草原管护员补助经费。为确保补奖工作顺利开展,旗县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本级工作经费,保证绩效考核、政策培训、政策宣传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补奖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明确部门分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财政、农牧、林草、管理草原林地等自然资源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协调机制。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根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分配情况,设立草原补奖资金专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农牧部门按照政策实施需求,负责对享受政策的农牧民登记造册开展政策宣传,对草原补奖政策内容进行解读。加强政策培训,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助推补奖政策落实落地落细;林草部门负责指导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合理划定,科学核定暖季适宜载畜量、确定休牧起止时间。管理草原林地等自然资源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

  )加强舆论宣传。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网络等多元化的新闻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培训、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准确解读草原补奖政策内容和实施路径,做到政策深入人心、义务家喻户晓,营造全社会投身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调动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牧民的参与度和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