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行政执法案件经济评估制度(试行) | |||
| 索引号:01165923-0/2025-00093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农牧局 | 信息分类:通知公告 |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行政执法案件经济评估制度(试行) | |||
| 成文日期:2025-10-20 00:00:00 | 公开日期:2025-10-20 10:50:53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为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按照《锡林郭勒盟司法局关于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试行)的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区盟本级涉农涉牧企业案件,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经济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
二、基本原则
(一)分级分类评估。根据企业规模、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等开展评估。
(二)全程动态管控。覆盖立案受理、调查或检查、决定、执法信息公开等行政执法各环节。
(三)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优先适用教育整改。
三、评估范围及情形
(一)行政处罚类。对企业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
(二)行政强制类。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其他情形。
1.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2.作出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决定的案件。
3.列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的事项。
4.涉及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就业人数较多的。
5.国家、自治区和盟级战略经济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领域的。
6.其他经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经济影响的情形。
四、评估流程与内容
(一)评估阶段及重点。立案阶段评估重点:初步判断案件性质,评估是否需启动评估程序;调查阶段评估重点:分析企业违法情节、经营状况及整改可能性;决定阶段评估重点:综合评估处罚、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幅度及对企业的影响;执行阶段评估重点:选择对企业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如“活封”资产、分期缴纳罚款等);信息公开评估重点:避免公开企业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商誉的信息。
五、评估主要内容
(一)是否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增加企业负担,主要业务停滞或产生严重且不可逆的经营障碍。如是否会导致春耕备耕物资断供、畜禽养殖停滞等农业生产中断等。
(二)是否会影响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阻碍关联产业或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是否对地方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等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否会影响本地区就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负面舆情。如是否涉及农牧民工资拖欠、土地草场流转纠纷等群体性事件风险;是否可能引发舆情等。
(四)是否存在对企业影响更小的执法方式或措施,如通过行政指导、限期改正等方式达到管理目的。
(五)其他。
六、分类评估重点
(一)行政处罚。要重点评估处罚方式、裁量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以及可能给企业信用记录、商业信誉造成的影响。
(二)行政强制。在拟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拟实施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拍卖处理查封扣押物、划拨存款汇款、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时,对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企业最小损害。如查封时保留必要生产设备(如允许使用备用农机);冻结账户时区分企业流动资金与专项扶持资金等。
(三)行政许可。在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
重大利益关系或确需变更、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对撤销或变更行政许可对市场主体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如对因不可抗力延期的许可,免于处罚并主动提醒补办等。
七、评估程序
(一)程序启动。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发现办理案件为涉企案件的,应及时启动经济影响评估,对是否符合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适用条件进行判断,并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不符合适用条件的,直接填写不符合,终止评估程序。
(二)开展评估。
1.对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企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予行政处罚。
2.确需处罚或采取强制的,必须坚持过罚相当,充分听取企业陈述申辩,保障其听证权利。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综合评估企业违法情节、整改态度及经济影响,优先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或对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强制措施。
3.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时,应严格限定在涉案范围,不得超标的、超范围实施,尽可能允许企业使用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或生产设备。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在冻结资产时可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企业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实施代履行时应当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4.对因为手续欠缺、客观困难等在原行政许可要求条件下无法进行许可的,要根据企业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探索通过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间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方便企业办理许可事项。
八、结果运用
(一)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决定前(或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前、作出重大许可决定前)进行评估,并填写《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标明评估过程、依据、结论及应对建议。
(二)对于复杂、敏感案件,应组织集体讨论,必要时可征求法律顾问、行业专家或相关经济管理部门意见。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应及时向自治区农牧厅和盟行署报告。
(四)经济影响评估意见应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存入案卷。对评估认为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对预案。
九、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评估。行政执法机关应将经济影响评估纳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法制审核范畴。涉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及时将《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向盟司法局备案。
(二)严守执法纪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制度,不得发表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不得泄漏在调查中掌握的涉案企业商业、技术等秘密,不得将其用于商业用途。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应当进行评估而不予评估或承办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采取措施不当,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要求实施评估的,且无非法牟利或恶意串通行为的,适用容错纠错机制。
本制度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