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科学使用回收地膜 守护耕地健康——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倡议书
索引号:01165923-0/2026-0001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农牧局 信息分类:通知公告
概述:科学使用回收地膜 守护耕地健康——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倡议书
成文日期:2026-03-24 00:00:00 公开日期:2026-03-24 17:08:55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打印】 【字体:

科学使用回收地膜 守护耕地健康——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倡议书

来源: 锡林郭勒盟农牧局 发布日期: 2026-03-24 17:08:55 浏览次数:

  广大农民朋友们:

  地膜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具有良好的增温保墒、抗旱节水、抑制杂草等功能,可显著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对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地膜使用量的不断增加,残留地膜对农田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已成为制约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因素。眼下,正值春耕备播、储备农资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保护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动全盟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现向全盟广大农民朋友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们发出以下倡议:

  一、使用国标农用薄膜。根据《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广大农户到正规厂家及经营网点,购买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和厚度不低于0.01毫米的国标农用薄膜,购买时必须查看产品合格证,索要并妥善保管购买票据。提倡推广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加厚高强度地膜,坚决杜绝厚度不足0.01毫米的超薄地膜、劣质地膜、掺假地膜进入田间。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等地膜使用者应当建立地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地膜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地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

  二、及时回收废旧农用薄膜。地膜使用者应当保护耕地,在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至第二年春耕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废旧地膜,种植户、农膜使用者要积极履行保护耕地和环境的主体责任,及时捡拾残留在耕地内及周边区域的废旧农用薄膜,交至回收网点,严禁随意弃置、掩埋、焚烧或利用机械设备翻埋于土壤中。

  三、不回收农用薄膜属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严禁废旧农膜私自焚烧、掩埋、丢弃造成农田二次污染,对于造成耕地或环境污染的种植户、经营者,农牧执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各苏木乡镇、各嘎查村也将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属地内农用薄膜使用及回收情况加以监督检查,切实保护耕地及生态环境。

  四、广泛宣传,主动参与。广大农民朋友要积极向周围的群众宣传废旧地膜回收的重要性和好处,主动宣传推荐高效废旧地膜回收机械、回收方式、回收技术模式,动员更多的群众主动参与到废旧地膜回收工作中来,营造“人人重视环保、个个参与回收”的良好氛围。

  农民朋友们,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命脉,生态是乡村发展的底色。防治农业白色污染、守护绿色田园沃土,是每一位农民朋友的责任与义务。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科学合理使用农膜、及时回收废旧地膜,以实际行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为子孙后代留一方净土。

  锡林郭勒盟农牧局

  202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