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机构职能
索引号:01165923-0/2020-0010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农牧局 信息分类:行政职权
概述:机构职能
成文日期:2024-10-08 17:13:37 公开日期:2024-10-08 17:13:37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打印】 【字体:

机构职能

来源: 农牧局 发布日期: 2024-10-08 17:13:37 浏览次数:

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农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盟“三农三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农牧业综合执法体系。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拟订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 统筹推动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牧区治理。牵头协调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和生产环境的改善。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优秀农耕文化、游牧文化和草原文化建设。

  (三)统筹推进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全盟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指导农牧民承包地、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指导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指导农牧民筹资筹劳工作。

  (四)负责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指导农村牧区特色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发展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牧区产业扶贫工作。

  (五)研究拟订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农牧业品牌。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开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畜牧业、种植业、渔业、农垦、农牧业机械化等各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促进肉类、粮食、奶业、饲草饲料和水产品等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引导农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推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农牧业发展。

   (七)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全盟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组织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农牧业发展、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相关工作。

  (八)负责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保护和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牧业、生态循环和节水农牧业、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及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国家标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检测。负责对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农作物、畜禽和水生生物疫病的防治, 拟订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政策。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 组织和监督全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动植物有害生物普查和外来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兽医队伍、兽药和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二)负责农牧业行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草饲料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提出生产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 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十三)负责农牧业投资管理。提出扶持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的财政政策, 以及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中央、自治区、盟级财政安排的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拟订产业扶贫、农田水利、农田整治、农牧业综合开发计划规划, 编报部门预算。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全盟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拟订全盟农牧业科研、技术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创新和产学研协作体系建设。负责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开展农牧业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五)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人才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龙头企业职业技能教育和开发工作,负责新型职业农牧民、农牧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六)牵头开展农牧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农牧业地区间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参与有关农牧业援外项目。

   (十七)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