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农牧业局(兽医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下达2015年全盟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监控计划》)(内农医发[2014]99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现下达2015年全盟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请各地积极配合完成我盟年度任务。
附件:2015年全盟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锡林郭勒盟农牧业局
2015年4月20日
抄送:盟动物卫生监督所
锡林郭勒盟农牧业局 2015年4月20日印发
2015年全盟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安排
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医政药政处组织,抽样和检测工作由自治区、赤峰兽药监察所承担(见附件1),各旗县市(区)动监所要做好抽样协调,督促检查,配合自治区兽药监察所、赤峰兽药监察所完成抽样工作。
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原则
(一)兽药残留监控的抽样和检测工作按农业部《官方取样程序》和《监控计划》中规定的《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执行。
(二)样品一般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场抽取。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采样时要做好动物或动物产品来源单位或个人信息记录,填写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信息汇总表(附件2),特别是在屠宰场所抽样时要查证相关检疫证并登记证号;对无相关检疫证明的及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取得相关检疫证明前不得屠宰。
(三)经兽药残留确证检测超标或呈阳性的样品,通知样品来源旗县市(区)兽医局。监督所检测机构必须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发现一个超标或阳性样品,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追加抽取5个样品。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兽药残留超标或呈阳性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后续处理,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残留超标或呈阳性的检测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盟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根据兽药残留超标或呈阳性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
(三)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收缴销毁,并报盟动物卫生监督所,盟所汇总上报自治区,自治区对进入我区的同批产品依法组织清缴。
(四)对使用违禁兽药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凡盐酸克伦特罗等瘦肉精阳性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进一步追查来源。
四、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本计划组织落实工作,在做好协调、督促检查的同时,对各兽药监察所的工作给予支持。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二)强化应急管理,提高预警防范能力,完善兽药残留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到及时依法处置。
附件:2015年兽药残留监控任务计划表(附件1,附件2)
附件1
2015年兽药残留监控任务计划表
化合物 |
动物/组织 |
样品来源 |
抽样检 测单位 |
抽样数量 |
抽样 时间 |
阿维菌素/伊维菌素/多拉菌素 |
牛/肉 |
锡市、太旗、多伦、蓝旗屠宰加工企业 |
自治区兽药检查所 |
40 (每旗县10批次) |
2、3、4季度 |
阿维菌素/伊维菌素/多拉菌素 |
羊/肉 |
东苏、西苏、白旗、黄旗 屠宰加工企业 |
自治区兽药检查所 |
40 (每旗县10批次) |
2、3、4季度 |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羊/尿 |
锡市、东乌、西乌、阿旗养殖场(基地) |
赤峰市兽药监察所 |
80(每旗县20批次) |
4—9月 |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羊/肉 |
锡市、东乌、西乌、阿旗屠宰加工企业 |
赤峰市兽药监察所 |
40(每旗县10批次) |
5—11月 |
合 计 |
200批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