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转发《2015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23-0/2015-00018 | 发文字号:锡农牧质字【2015】4号 | ||
发文机构:农牧局 | 信息分类:业务工作 | ||
概述:关于转发《2015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15-04-10 00:00:00 | 公开日期:2015-04-10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农牧业局:
为全面掌握全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风险隐患,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农牧业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消费安全,自治区农牧业厅印发了《2015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现转发给你们。凡承担“方案”任务的单位,要按“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凡“方案”涉及的地区,农牧业局要积极配合。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盟局监管科。
盟农牧业局
2015年4月10日
抄送:锡林浩特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锡林郭勒盟农牧业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文件
关于印发《2015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例行监测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15〕6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渔业、农牧场主管局有关检测机构,厅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风险隐患,加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农牧业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消费安全,我厅决定2015年继续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主要农牧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工作。现将例行监测方案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客观公正,认真做好监测工作
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和农业部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农质发〔2009〕3号)的有关要求,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主动与各盟市农牧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加强沟通和协调,取得支持和协助,向协助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的相关单位支付适当的抽样协作费。我厅将加强对承担任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测工作高质量完成,对在工作中发现违反抽检要求,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推行检打联动
各级农牧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任务承担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今年的例行监测工作。受检单位要全方位积极配合和大力协助抽样检测工作,对明确拒绝抽样的单位,产品按不合格处理。检测发现不合格的样品要及时进行溯源,对问题生产基地进行严肃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由于使用问题投入品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要进行跟踪调查,联合有关部门做好追查问责、处罚,对问题产品及所在区域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形成部、自治区、盟市三级检打联动机制,提高检打联动和依法处罚的实效性。并及时向我厅报送问题产品追溯、监督抽查和依法查处等情况。
抽样地点的选择,要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尽量以基地产品为主,不抽取产地不明和未过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产品,确保检测结果能够准确反映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真实情况,同时也便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
三、依托各级检测机构,加大检验检测力度
各盟市要在农业部和自治区例行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农畜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在完成我厅下达监测任务的同时,围绕地区主导产业,制定本地检验检测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盟市、旗县质检站和苏木(乡镇)监管站的作用,扩大检测范围,加大检验检测频次。要把菜篮子主产旗县、农业部命名的“两园、两场”、国家和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旗县和农畜产品主产区作为重点进行监测,同时,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加强监督抽检,确保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列为今年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的地区 为:呼和浩特市、通辽市和鄂尔多斯市;畜禽产品例行监测的地区为: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和赤峰市;水产品例行监测的地区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赤峰市。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承担监测任务的检、机构、相关部门或我厅联系。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姚一萍
(0471-5976723)
内蒙古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杨红东
(0471—4910905)
内蒙古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希曰莫
(0471—3360299)
内蒙古自治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刘海涛
(0471-2336959)
内蒙古自治区植保植检站,白音(0471 — 6946326)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马晓明(0471 — 6965372)
内蒙古自治区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林立龙
(0471—6652228) 包头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马占山13634725900
锡林浩特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倪利平
15247981552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蒙志刚 (0471—6652285)
附件: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3月23日
附件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
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为做好2015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主要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客观评价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及时排查风险隐患,结合我区农牧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一)蔬菜
1.监测地点
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
(1) 全区各盟市主要蔬菜生产旗、县(市区);截止2014年底以前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和认证产品;新建的蔬菜生产基地;在日常管理及检测中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对农业部蔬菜水果标准示范园实现全覆盖抽检;自治区监管示范县;各地供团购、集中用餐点的蔬菜基地等。各盟市每次抽检不得少于4 个生产基地,且每次不能相同。
(2) 规模大、影响广、以外销为主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主要是察右中旗的胡萝卜、太仆寺旗的西芹、巴彦淖尔市的加工用番茄,武川县、达茂旗和四子王旗的马铃薯。
锡林浩特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锡林郭勒盟主要蔬菜生产旗、县(市区截至2014年底以前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和认证的产品;新建的蔬菜生产基地;在日常管理及监测中发生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
2.监测时间
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对全区12个盟市进行3次例行监测,4月至5月,进行第一次监测;7月至8月,进行第二次监测;9月一 10月进行第三次监测,外销为主的生产基地在产品采收前进行。根据检测结果,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区域和产品开展监督抽查。
锡林浩特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4—7月,对锡林 郭勒盟各旗县进行一次例行监测。
3.监测品种和数量
(1)监测品种
当地主要生产和销售的种类,其中结球甘蓝、大白菜、花椰菜、青花菜、蕹菜、菜心、叶用莴苣、韭菜、普通白菜、芹菜、 油麦菜、菠菜、豇豆、菜豆、番茄、茄子、黄瓜、苦瓜、辣椒和西葫芦抽样数量不得少于抽样总数的70%。如所抽生产基地没有以上品种或抽样不足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适当的调整。
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第一次监测12个盟市各40个批次;第二次监测12个盟市各50批次;第三次重点在特色农产品种植区主要是太仆寺旗西芹30批次,右中旗胡萝卜20批次,巴彦淖尔市的加工番茄20批次,武川的马铃薯10 批次,达茂旗马铃薯15批次,四子王旗的马铃薯15批次,察右中旗马铃薯15批次,太仆寺旗马铃薯15批次,以及前两次监测存在问题的地区开展。
锡林浩特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监测数量共30批次。
4.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抽样方法
按NY/T 789-2004规定执行。
(2)抽样方式
由各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抽样方案的要求,协助开展工作,具体抽样时,所抽样品生产基地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蔬菜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
(3)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2—1)
5.判定依据和原则
依据GB 2763 — 2014进行判定,所检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 —2014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产品
1.监测地点
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和呼伦贝尔市。重点监测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屠宰场和牲畜交易场所,包括全区监管示范县。
锡林浩特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范围内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屠宰场和牲畜交易场所等。
包头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抽检地区为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两个地区。
2.监测品种、时间和数量
(1)监测品种
猪肝、猪肉、禽肉、禽蛋、牛肉和羊肉。
(2)监测时间、数量
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全年两次,上下半年各250批次,共500批次,每次猪肝、猪肉各40批次,禽肉和禽蛋各15批次,牛肉50批次,羊肉90批次。抽样地点没有以上品 种或抽样不足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下半年鸡肉和猪肝中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和 AHD)。
锡林浩特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全年两次,上下半年各35批次,共70批次,猪肝、猪肉各10批次,禽肉和禽蛋各5 批次,牛肉和羊肉各20批次。抽样地点没有以上品种或抽样不足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包头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二、三、四季度各检一次,全年检测羊肉200批次。
3.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抽样方法
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 6-2010)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2— 2)
4.判定依据和原则
(1)β—受体激动剂残留的判定值均≤1.0g/kg。
(2)磺胺类药物残留和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按《农业部235号公告》判定。
(3)鸡肉和猪肝中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
AMOZ和AHD)的判定值均≤1.0g/kg。
(三)水产品
1.监测时间、地点
全年进行两次监测。
(1)“五一”前后,主要针对全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示范旗县及部分“三品一标”生产基地池塘的常规养殖鱼类苗 (种)及商品鱼进行抽查,养殖鱼类苗(种)分区外调运和区内调运或自产两部分。自然水面以抽查放养苗种为主,第一次抽查在全区范围内进行。
(2)在养殖生产旺季的7、8月份,对全区水产健康养殖
示范场、示范旗县、“三品一标”生产基地池塘的常规养殖品种商品鱼进行抽查。第二次抽查主要放在中西部地区。
2.监测品种和数量
(1)监测品种
鲤、鲫、草、鲢、鳙、鲂鱼等常规养殖品种。
(2)监测数量
全年120批次。
3.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 3016 —200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2—3)
4.判定依据和原则
(1)氯霉素的判定值≤0.3µg/kg;
(2)孔雀石绿的判定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
总量 ≤1.0µg/kg',
(3)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的判定以AOM、SEM、AMOZ和
AHD 各为≤1.0 µg/kg;
(4)喹诺酮类的判定以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的总量
≤100µg/kg,诺氟沙星为≤50µg/kg;
(5)磺胺类的判定以磺胺噻唑等8种的总量100µg/kg
(四)生鲜乳
1.监测地点
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通辽市和呼伦贝尔市及兴安盟为重点,抽检乳品企业、奶畜养殖场和奶农专业合作社开办的生鲜乳收购站,每个盟市至少监测2个旗县(区)。
2.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两次监测,上下半年各一次。
3.监测数量
共抽检150批次样品,每个生鲜乳收购站每次限抽1批次样品。
4.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抽样方法
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和《生鲜乳抽样方法》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2—4)
5.判定依据和原则
(1)三聚氰胺,依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进行判定;
(2)皮革水解蛋白,超出《乳与乳制品中皮革水解蛋白
鉴定一L (一)一经脯氧酸含量测定》检测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3)碱类物质,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
(4)β—内酰胺酶,采用《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
内酰胺酶类药物检测方法杯碟法》,对快速方法检测高于4U/mL检出限的样品进行确证,呈阳性即判定为不合格。
(五)“瘦肉精”
1.抽检地区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10个盟市。
2.抽检对象
牛、羊、猪的发证屠宰场及肉牛、肉羊养殖场(户)。
3.抽检样品
屠宰场的牛、羊、猪尿液及养殖场(户)的育肥后期的肉牛、肉羊尿。
4.抽检项目
“ “痩肉精”排查监测: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β—兴奋剂类违禁物质监督抽检: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齐帕特罗、氯丙那林、特布他林、西马特罗、西布特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班布特罗等11种β—兴奋剂类违禁物质。
5.抽检依据
“痩肉精”排查监测:
(1)抽样要求。猪尿抽样按照《无公害食品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 — 2004)执行,牛尿、羊尿抽样参照执行。疑似阳性样品应低温(4°C)保存。
(2)检测方法。先用酶联免疫法、肢体金试纸条等快速
方法筛查。筛查出的阳性样品依据下列标准进行确证检测:农业部1063号公告一3 —2008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
β—兴奋剂类违禁物质监督抽检:
(1)抽样要求。猪尿抽样按照《无公害食品猪肉、猪肝、
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 —2004)执行,牛尿、羊尿抽样参照执行。疑似阳性样品应低温(4°C)保存。
(2)检测方法。采用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
检测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63号公告—3 — 2008)。
6.判定依据和原则
(1)判定依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
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农业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
(2)判定原则。以确证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
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7.任务分配与要求
““瘦肉精”排查监测:
全年抽检屠宰场和养殖场总任务3000批次,抽检屠宰场200 家,每家屠宰场抽取3批次尿液,全年共抽检600批次尿液;抽检养殖场(户)800家,每家养殖场(户)抽取3批次尿液,全年共抽检2400批次尿液。由各盟市饲料检测机构负责组织抽样和现场筛查,内蒙古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负责疑似阳性样品的确认。
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要及时通报当地畜牧管理部门,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携带抽样工作单迅速将筛查阳性样品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进行确证检测,内蒙古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收到筛查呈阳性的样品后,要尽快安排确证检测,第一时间反馈确证结果。在屠宰场抽样要求能追溯到养殖场,各盟市屠宰场监管部门协助完成。
β—兴奋剂类违禁物质监督抽检:
全年全区计划抽检屠宰场和养殖场(户)共50批次尿样。 抽检屠宰场20家,每家屠宰场抽取1批次尿液;抽检养殖场 (户)30家,每家养殖场(户)抽取1批次尿液。由各盟市饲料检测机构负责组织抽样,尿液样品和抽样单一起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检测。
二、投入品质量抽检
(一)农药
1.抽样地区
除阿拉善盟和乌海市以外的其他盟市,以盟市、省际交
界处集散地及乡镇经营户为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不少于总抽样量的70%。
2.抽检范围
重点抽查用于蔬菜、玉米、小麦、大豆等主要作物的农药产品。
3.监测品种
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及产品抽检率不得低于50%,重点抽查含有以下农药有效成分的产品。
(1)杀虫剂,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毒死蜱、敌敌畏、
丙溴磷、辛硫磷、丁硫克百威、甲氨基阿维菌素、杀虫单、三唑磷、吡虫啉、噻嗪酮、啶虫脒、氧乐果、高效氯氟氰菊酯、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虫酰肼、氟铃脲、高效氯氰菊酯、氯氰菊酯、 哒蹒灵、噻螨酮、杀扑磷、氰戊菊酯、炔蹒特、甲氰菊酯、双甲脒、联苯菊酯、三氯杀蹒醇、水胺硫磷等;
(2)杀菌剂,多菌灵、福美双、稻瘟灵、三环唑、三唑
酮、烯唑醇、甲基硫菌灵、腈菌唑、百菌清、戊唑醇、代森锰锌、霜霉威、苯醚甲环唑、异菌脲、烯酰吗啉等;
(3)除草剂,二氯喹啉酸、苯磺隆、莠去津、2,4一滴
丁酯、百草枯、烟嘧磺隆、乙草胺、氯氟吡氧乙酸、草甘膦等;
(4)种衣剂
(5)植物生长调节剂,矮壮素、乙烯利、赤霉酸、复硝酚
钠、氯吡脲、丁酰阱、甲哌鑰、萘乙酸、烯效唑、多效唑。
4.抽样时间
根据被抽检盟市农业生产实际,在3 — 7月农药销售及使用高峰期抽样。
5.抽样数量
共抽检100批次。
6.样品确认和检测
(1)抽样方法
按照《商品农药采样方法》(GB/T 1605 —2001)规定执行。
(2)确认和检测
所抽检样品由自治区农药检定站对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后,统一安排检测。
(二)种子
1.抽样地点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的种子经营市场。
2.抽检品种
以种子市场上流通的杂交玉米种子为主,同时可抽查当地主栽的其它主要农作物。
3.时间安排
扦样工作于4月15日前完成,水分、净度、发芽率三项指标的检测工作于5月30日完成,纯度种植鉴定于8月底完成。
4.抽样数量
共计抽查160个样品。
5.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扦样
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一扦样》(GB/T 3543. 2—1995) 规定执行。
(2)检验
检验依据:净度分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3、4、6—1995)执行。品种纯度鉴定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GB/T 3543. 5—1995)采用小区种植鉴定。
检验程序:扦样结束后,应尽快完成检测工作,水分检测要在接到样品的3 —5天内完成。
6.判定
判定依据: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 2006)、 《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GB 4404. 1 — 2008,并依据检验规程可采用容许误差。
判定规则:
(1) 作物种类、品种名称、产地与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判为假种子。
(2) 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检测值任意一项达不到标签标注指标的,判为劣种子。
(3) 种子标签的质量标注值任意一项不符合国家种用标准规定值的,判为劣种子。
(三)肥料
1.抽样地点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和巴彦淖尔市。
2.抽检品种
复混肥料、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掺混肥料(配方肥料)、水溶肥料。测土配方施肥生产企业为重点。
3.抽样时间
2 — 6月,在肥料生产和销售旺季,计划对10个盟市的30个生产和经销企业进行抽检。
4.抽样数量
共抽检40批次,其中掺混肥料24批次、复混肥料7批次、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2批次、有机肥料4批次、水溶肥料3 批次。
5.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抽样
按照《掺混肥料》(GB 21633 —2008)、《复混肥料(复合肥料)》(15063 — 2009)、《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 — 2009)中6款执行、《有机肥料》(NY 525 —2012)规定执行、 水溶肥料按相关农业行业标准执行。
(2)检测项目和依据
a.掺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检验N—P—K、水溶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按照GB 21633—2008规定执行;
b.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N—P—K、水溶性磷占
有效磷百分率/%、水分(h2o)的质量分数/%、粒度、含氯离子的质量分数/%,按照GB 15063—2009规定执行;
c.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检验N —P —K、有机质的质量分数/%、水分(H20)的质量分数/%、酸碱度pH,按照GB 18877—2009规定执行;
d.有机肥料:检验N—P—K、有机质的质量分数/%、水
分(H20)的质量分数/%、酸碱度pH,按照NY 525—2012规定执行。
e.水溶肥料:按相关农业行业标准主要指标检测。
6.判定依据和原则
分别依据《掺混肥料》(GB 21633 — 2008)、《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2009),《有机肥料》(NY 525—2012)执行、水溶肥料依据相关农业行业标准。
对农畜水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我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展监督抽查。
各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监测工作的时间安排,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的要求,于6月30日和11月10日前上报上半年和全年的分析总结报告(包括监测结果汇总表)。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特殊问题要及时上报。
2015年农畜产品和主要投入品抽样数量和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名单见附表1;农畜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2;投入 品专项监测地区及数量见附表3。
五、注意事项
(一)各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配合抽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农畜水产品生产基地、合作社名单,被抽检的单位要提供生产、销售、储运等基本情况,在采样时既要随机选取,还要保证被监测基地和产品的连续性,
(二)承担任务单位在采集样品时,必须填写样品抽样单, 采样人员要逐项、如实、清楚地填写各项内容,如有需要特别陈述的事项,可在备注栏中标注。抽样单由采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抽样单一式四份,质检机构或部门和被抽查单位各留一份,随待检测样品一份,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一份。
(三)未经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附表:1.农畜产品和投入品监测数量及承担任务单位一览表
2.农畜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一览表
3.内蒙古自治区监管示范县名单
附表1
农畜产品和投人品监测数量及
承担任务单位一览表
序号 |
承担任务单位 |
监测产品 |
监测数量(个) |
1 |
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 测中心 |
蔬菜 |
1200 |
2 |
内蒙古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 |
生鲜乳 |
150 |
瘦肉精 |
3000速测 50定量 |
||
3 |
内蒙古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中心 |
畜产品 |
500 |
4 |
内蒙古自治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中心 |
水产品 |
120 |
5 |
包头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
畜产品 |
200 |
6 |
锡林浩特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 测站 |
蔬菜 |
30 |
畜产品 |
70 |
||
7 |
内蒙古自治区植保植检站 |
农药 |
100 |
8 |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
种子 |
160 |
9 |
内蒙古自治区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 工作站 |
肥料 |
40 |
|
全区合计 |
农畜水产品、生鲜乳2270个,投入品300个,瘦肉精速测3000个,定量检测50个 |
附表2
附表2—1 蔬菜、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硫磷、三唑磷、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六六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涕灭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甲萘威、三氯杀螨醇、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 |
NY/T 761-2008 或 GB/T 19648-2006 或 GB/T 20769-2008 |
氟虫腈(包括氟虫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蟎净、咪跣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 |
GB/T 19648-2006 或 GB/T 20769-2008 |
阿维菌素 |
SN/T 2114-2008 |
除虫脲 |
GB/T 5009. 147-2003 |
附表2—2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 |
样品种类 |
检测依据 |
β—受体激动剂 (克仑特罗、莱克多巴 胺、沙丁胺醇、特布 他林、西马特罗、菲 诺特罗、氯丙那林、 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
猪肉、猪肝 牛肉、羊肉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 检测一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农 业部 1025 公告一18 —2008)。 |
磺胺间甲氧嘧(SMM)、 磺胺二甲嘧啶(SM2)、 磺胺甲噁(SMZ)、磺 胺二甲氧嘧啶(SDM)、 磺胺喹噁啉(SQ) |
猪肉 |
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 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 业部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 无公害食品 猪肉GB/T 20759) 畜禽 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 |
恩诺沙星、环丙沙 星、沙拉沙星和达氟 沙星 |
禽肉 |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 检测一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 1025 公告一14 —2008);
农业部236号文件“动物食品中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残留检测方法”。 |
禽蛋 |
鸡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 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781公 告一6 — 2006)。 |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鸡肉、猪肝 |
按农业部781号公告一4一2006《动 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 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一串联质 谱法》。 |
附表2—3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氯霉素 |
先用酶联免疫法进行初筛,阳性样品用《水产 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SC/T 3018-2004)或农业部781公告一2 — 2006《动 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 谱一串联液质法》确证。 |
孔雀石绿(包括有色 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 石绿) |
按GB/T 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 晶紫残留量的测定一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检测,阳性样品用GB/T 19857 —2005《水产品 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确 证;或直接按GB/T 19857 — 2005《水产品中孔 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检测。 |
磺胺类(磺胺噻唑、 磺胺嘧啶、磺胺甲基 嘧啶、磺胺二甲基嘧 啶、磺胺甲基异噁 唑、磺胺多辛、磺胺 异噁唑、磺胺喹噁 啉) |
按农业部958号公告一 12 —2007《水产品中磺 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检测,阳 性样品用农业部1077号公告一1 —2008《水产 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确证;或直接用 农业部1077号公告一1 — 2008《水产品中17种 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检测。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包括呋喃唑酮代谢 物AOZ、呋喃它酮 代谢物AMOZ、呋喃 西林代谢物SEM和 呋喃妥因代谢物 AHD) |
按农业部783号公告一1 — 2006《水产品中硝基 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一串联质 谱法》检测。 |
喹诺酮类 (恩诺沙星、环丙沙 星和诺氟沙星) |
按农业部783号公告一2 —2006《水产品中诺氟沙星、酸环丙沙星、恩诺沙星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检测、阳性样品用农业部1077号公告一1 — 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一串联质 谱法》确证;或直接用农业部1077号公告一 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喳诺酮 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检测。 |
附表2—4 生鲜乳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三聚氰胺 |
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01mg/kg。检测结果高于0.01mg/kg的样品采用《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22388—2008)第二或第三法进行确证。 |
皮革水解蛋白 |
依据卫生部指定方法《乳与乳制品中皮革水解蛋白鉴定—L(一)一羟脯氨酸含量测定》进行检测 |
碱类物质 |
依据《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6—2003)进行检测。 |
β—内酰胺酶 |
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4U/mL。采用卫生部指定方法《乳与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药物检测方法 杯碟法》进行确证。 |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监管示范县名单
1、呼伦贝尔市阿荣旗
2、兴安盟扎赉特旗
3、通辽市开鲁县
4、赤峰市喀喇沁旗
5、锡林浩特市太仆寺旗
6、乌兰察布市丰镇市
7、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8、包头市土默特右旗
9、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
10、鄂尔多斯市乌审旗
11、乌海市海南区
12、阿拉善盟阿左旗
抄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领导,厅领导,厅有关处室局,厅
属有关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 2015
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