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锡林郭勒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 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办法》政策解读 | |||
索引号:01165923-0/2024-0000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农牧局 |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 ||
概述:关于《锡林郭勒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 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办法》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2024-07-09 08:45:24 | 公开日期:2024-07-09 08:45:24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一、《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培育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内党农牧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锡林郭勒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强化创新引领、突出优势主导产业、延长产业链条,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内农牧规发〔2022〕3号)对《锡林郭勒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锡农牧发〔2021〕93号)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锡林郭勒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待定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五个部分24条内容。由总则,申报、认定、运行监测、附则等组成。
三、《管理办法》修订情况
此次修订对原《管理办法》重点做了两部分的调整。
(一)细化了肉食品加工企业产业类别。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将肉食品加工企业细分为四类:一是肉羊屠宰企业(包括以羊屠宰为主的牛羊混合屠宰企业);二是肉牛屠宰企业;三是有屠宰的精深加工企业(精深加工及预制菜产品销售额达到总销售额的80%以上);四是不屠宰的精深加工企业(包括蒙古包子、肉饼、烧麦等主食类加工以及骨血脏器、羊尾、羊皮等副产品综合利用企业)。
(二)调整了部分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是提高了肉羊屠宰企业年销售收入标准,要求达到4000万元以上;二是降低了肉牛屠宰企业年销售收入标准,要求达到1000万元以上;三是有屠宰的精深加工企业销售收入要求达到2000万元以上;四是降低了不屠宰的精深加工企业认定标准,销售收入要求达到1000万元以上;五是其余包括奶食品加工、种养殖、种业、电子商务、饲草料、社会化服务、休闲农牧业以及其他农畜产品加工等企业认定标准保持不变。
四、其他
此《管理办法》不存在违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