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
索引号:01165923-0/2024-0001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农牧局 |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 ||
概述:【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
成文日期:2024-12-05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12-05 09:29:02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总共八章,46条。
一是总则。确立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目的,定义了植物新品种的具体标准。
二是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育种者对其品种享有独占的商业生产和销售权,权利归属取决于是否为职务育种。品种权和申请权可依法转让,特定情形下允许无需品种权人许可的使用。
三是授予品种权的条件。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并必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
四是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规定了品种权申请的具体步骤、所需材料和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按规定格式提交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
五是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品种权申请需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品种的属种范围、新颖性以及命名的适当性等。审批机关在审查后决定是否授予品种权。
六是期限、终止和无效。品种权的保护期限因植物类型而异,植物新品种权的终止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包括品种权人的放弃或不符合特征和特性的变化。
七是罚则。规定了对侵犯品种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和司法处理方式,以及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进行的罚款或刑事责任追究。
八是附则。允许审批机关对条例施行前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种的新颖性要求进行适应性调整。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