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政策解读】—锡林郭勒盟促进浑善达克沙地及半农半牧区发展肉牛规模化舍饲养殖若干政策措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索引号:01165923-0/2025-00003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农牧局 |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 ||
概述:【政策解读】—锡林郭勒盟促进浑善达克沙地及半农半牧区发展肉牛规模化舍饲养殖若干政策措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成文日期:2025-01-24 16:38:23 | 公开日期:2025-01-24 16:38:23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以下是对《锡林郭勒盟促进浑善达克沙地及半农半牧区发展肉牛规模化舍饲养殖若干政策措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 总则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确保资金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专项资金定义:明确专项资金是基础设施建设、饲草种植、饲草料加工与开发、饲草料收储等方面给予补贴。
适用范围:浑善达克沙地及半农半牧区发展肉牛规模化舍饲养殖若干政策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管理主体及职责:由锡林郭勒盟财政局和农牧局共同管理。财政局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会同农牧局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农牧局负责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意见,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等。
二、 补贴范围、内容和补贴标准
补贴范围。政策措施支持肉牛舍饲圈养,不支持放牧养殖。补贴范围为浑善达克沙地禁牧区(11个旗县市以嘎查村以上为单位划定的禁牧区,不包括乌拉盖管理区和太仆寺旗)、自治区和盟级解决草原过牧问题试点地区(西乌珠穆沁旗、多伦县、苏尼特左旗、正镶白旗)及半农半牧区(多伦县全境、太仆寺旗农区、正镶白旗星耀镇、正蓝旗哈毕日嘎镇和桑根达来镇)。
补贴内容和标准。
1.对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贴。支持浑善达克沙地禁牧区、自治区和盟级解决过牧问题试点地区及半农半牧区(以下称重点地区)50头以上肉牛规模化舍饲圈养养殖户(场、合作社)、人畜分离养殖小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先建后补,先建先得”的方式,对新建3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配套设施齐全的畜棚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已享受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以及其他国家、自治区项目资金的扶持对象,不能重复享受此项补贴政策。
2.对规模饲草料种植主体进行补贴。统筹整合中央、自治区和盟级补贴资金,提高补助标准,对重点地区集中连片规模化种植200亩以上与重点地区养殖主体签订购销合同并完成销售的饲草企业、种植户给予补贴,其中:青贮玉米按照每亩不超过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饲用燕麦、青莜麦、青谷子按照每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自种自用”的不予补贴。
3.对饲草料加工与开发给予贴息补贴。支持盟内饲草料企业开展加工、收储、配送和交易一体化运营,引导饲草企业开展全混合日粮饲草料研发生产,提升区域性饲草料供给产能。对年生产销售1万吨以上并且低于市场价全部销售给盟内养殖户的饲草料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给予提供信贷支持,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50%贴息。
4.对饲草储备给予补贴。支持重点地区50头以上肉牛规模化舍饲圈养养殖户(场、合作社)、养殖小区以及盟内销售的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收储使用盟内青贮玉米、苜蓿、饲用燕麦等优质饲草以及肉牛养殖场(户)接受程度高的特色饲草给予补贴。统筹整合中央、自治区和盟级补贴资金,提高补助标准,收储饲草按照每吨不超过1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盟本级预算内安排资金。
5. 项目资金中安排30万元的工作经费,用于推进落实浑善达克沙地及半农半牧区发展肉牛规模化舍饲养殖若干政策工作指导、督查、调研、聘请第三方验收有关往返差旅费、宣传、印刷、劳务、委托业务费等方方面。
三、 资金预算、分配及下达
各部门职责:盟农牧部门会同盟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资金支持范围要求,组织指导政策实施旗县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盟农牧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审核,会同盟财政部门按时提出下年度资金预算,申报送盟委、行署待审议。
补贴方式:浑善达克沙地及半农半牧区发展肉牛规模化舍饲养殖若干政策补助资金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补贴。
四、项目验收、监督和绩效管理
项目验收:盟农牧局负责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盟旗两级农牧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监督检查主体及责任:盟财政、农牧主管部门加强对舍饲圈养专项资金使用、支付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开展检查督导和绩效评价抽查,盟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旗县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任务落实并开展绩效自评。
五、附则
施行与废止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