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布鲁氏菌病阳性畜 扑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23-0/2024-0002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农牧局 |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布鲁氏菌病阳性畜 扑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09-11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9-12 10:08:26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布鲁氏菌病阳性畜扑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
锡林郭勒盟布鲁氏菌病阳性畜扑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凝心聚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奋力书写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布鲁氏菌病阳性畜扑杀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扑杀阳性畜,消灭疫源,全面加强布鲁氏菌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锡林郭勒盟布鲁氏菌病阳性畜扑杀补助办法》。
第一条 各旗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锡林郭勒盟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对畜间布病的发生和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并逐级向当地农牧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畜间布病监测情况、阳性畜数量及其它有关信息。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按照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建设方案开展的自检结果,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后应纳入当地监测汇总统计。盟农牧局在全盟范围内通报各旗县市(区)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条 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旗县市(区)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准确掌握数据,按时汇总上报盟农牧局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向盟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三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严格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阳性畜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盟农牧局在全盟范围内通报各旗县市(区)扑杀情况。对拒绝扑杀或不配合扑杀的养殖户(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各旗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全国动物卫生监测信息平台》及时填报扑杀、无害化处理的阳性畜数量及其它有关信息,上报内容由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审核确认后报送至国家动物疫控中心,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资金。
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农牧部门提供的牛羊收购价格相关证明,依法对当年布病阳性畜进行价格认定。
第六条 各旗县市(区)按照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价格为参考标准,在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基础上,其余部分的70%由盟、旗县两级财政补贴。
第七条 盟、旗县两级财政应将布病阳性畜扑杀补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实际扑杀阳性畜数量发给养殖户(场)。
第八条 扑杀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盟、旗县两级农牧、财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内容由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