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建设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 |||
索引号:01165923-0/2024-0001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农牧局 |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建设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 |||
成文日期:2024-04-16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4-16 11:40:02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设指导意见》(锡署办发〔2022〕67号)相关规定,以农村牧区厕 所革命、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牧民日常生产生活需要等工作为重 点,着力解决目前全盟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短板弱项,不断提升农 牧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扎实推进乡村振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多方 参与、平时监控、季调度评价、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由盟委农村牧 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盟农牧局、住建局、水利局等相 关部门根据分工做好配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根据《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 导意见》确定的服务内容,主要考核社会化服务工作机制建立情况、重点工作(即:牲畜改良、疫病防治、农牧业机械化、饲草料储备 配送、户厕清掏及维护、农村牧区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农村牧区净 水设备保养维护)及群众满意度、社会化服务特色创新和亮点工作 等(见附表)。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盟级对各旗县市(区)的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调度、平 时督查、抽查检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调度。根据工作需要,盟级定期、不定期向各旗县市 (区)调度社会化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对各旗县市(区)工作的时效 性和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评分。
(二)平时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实地督查加书面督查相 结合的方式,年内至少对各旗县市(区)社会化服务开展情况进行 2次专项督查。
(三)抽查检查。盟级对各旗县市(区)社会化服务重点工作推 进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抽查嘎查村总 数的10%左右。
(四)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以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两种方式 进行。
1.材料审核。由盟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 施。组织盟农牧局、住建局、水利局等盟直相关部门对旗县市(区)报送的社会化服务总结报告(包括组织领导机制、监督考核机制、 资金保障安排、任务进展及成效等情况)、旗县市(区)有关部门出 台的相关文件(包括社会化服务年度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服务标 准规范等)、经费保障制度(包括运行经费的来源及构成、农牧户自 付比例、嘎查村级组织统筹及政府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 等),以及档案和工作台账等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报送材料的 完整性、准确性和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等。
2.实地核查。由盟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 盟农牧局、住建局、水利局等盟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 任务完成、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四章 考核评分
第六条 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日常调度占30%,平时督 查占10%,抽查检查占10%,年终考核占50%。
第七条 加减分项。主要反映各地工作突出成效、重大负面 影响等,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减分最高不超过5分,计入年度 总分。
(一)加分。社会化服务整体工作或专项工作获得国家、自治 区、盟级以上认定、推广、表彰的;承办全国、全区、全盟社会化服务 现场会、培训会等的;有以上情况,酌情加分。
(二)减分。旗县市(区)社会化服务覆盖比例低于70%;不按
规定时限报送日常进度;受到盟级以上通报批评、约谈;有不良舆 情反映;有信访或投诉反映;有以上情况,酌情减分。
第八条 盟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日常调度、 平时督查、抽查检查、年终考核以及加减分等,对各旗县市(区)社 会化服务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90分以上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综合评价结果经盟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盟 委、行署。
第九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全盟乡村振兴战略考核的重要参考 依据。对排名靠前的旗县市(区)通报表扬,下一年度在项目安排、 资金分配方面优先考虑;对排名靠后的旗县市(区)进行约谈提醒, 出现严重问题的要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章考核纪律
第十条 盟直各相关成员单位、各旗县市(区)要以高度负责 的态度,对照考核要求,逐项检查核查,对各项工作内容和任务进 展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 参与考核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条配 套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附表:考核办法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