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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盟级草原羊肉储备 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01165923-0/2024-00019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4〕86号
发文机构:农牧局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
概述:锡林郭勒盟盟级草原羊肉储备 管理办法(试行)
成文日期:2024-09-14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9-15 15:09:06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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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盟级草原羊肉储备 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锡盟农牧局 发布日期: 2024-09-15 15:09:06 浏览次数:

  缓解肉羊季节性集中出栏加工拉低市场价格而导致的农牧民“丰产不丰收”情况,通过开展羊肉储备,探索建立肉羊集中屠宰错季销售的市场经营模式,稳定肉羊收购及羊肉市场价格,增强肉羊企业市场话语权,带动农牧民增收,提升肉羊产业生产经营效益,促进锡林郭勒盟草原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到优质优价,按照盟委行署工作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储备肉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羊肉,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用于应对全盟范围或局部地区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以及必要的市场调控而储备的锡林郭勒草原羊肉产品。

  第二条 盟农牧局组织实施,企业自愿申报,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择优选定加工水平和仓储条件好,收购溢价高,储备数量多的肉羊屠宰加工企业作为羊肉储备试点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收购价高的加工承储企业。

  第三条 由农牧部门依据当年草原肉羊收购价格决定是否启动草原羊肉储备工作。当收购价格低于前三年平均价格以下时,启动盟级草原羊肉储备工作,对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收购草原肉羊且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与农牧民签订收购订单锁定羊源,引导其与农牧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以胴体收购价格高于当前平均收购价每公斤1.5元以上的价格收储,起到稳定市场价格的推动作用承储企业可根据市场行情自行决定销售时间

  第五条 设立羊肉储备专项基金,参照自治区做法,按照企业实际储备量,盟级财政每吨补贴3000元,收储企业如有资金短缺时,在储备总量额度内,溢价收购的肉羊可享受助保贷政策。锡林郭勒品牌羊授权企业已锁定羊源订单数量以外的方可享受政策支持。

  第六条 由盟农牧局负责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定羊肉储备试点企业,与试点企业签订羊肉储备协议,明确储备数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根据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对试点企业羊肉储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盟农牧局。

  第八条 对储备羊肉产品品类及库存数量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储备羊肉月份统计报表制度,试点企业在每月末上报《锡林郭勒盟草原羊肉储备统计报表》,由旗县农牧部门汇总后上报盟农牧局。

  第九条羊肉收储协议签订并按计划全部储备到位,经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承储企业、养殖户三方签字确认收购单,按照实际储备数量拨付储备补贴。

  第十条 对于试点企业储备数量不真实、品类不准确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试点资格,并收回其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农牧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畜产品市场监管力度,发现恶意竞争、垄断压价甚至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合法经营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农牧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给予合理价格收购加工牲畜。同时,工信、农牧业、金融等部门要主动对接搞好服务,帮助协调资金,开拓市场,拓展销售渠道,解决好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鼓励企业早生产、多加工,营造良好的生产销售环境。

  第十二条 与农牧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溢价收购销售,工作突出的收储企业予以表彰奖励,予以项目倾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内容由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