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索引号:01165923-0/2025-0000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农牧局 |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成文日期:2025-01-24 16:54:59 | 公开日期:2025-01-24 16:54:59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特色乳制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盟奶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乳制品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依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促进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锡暑办发〔2023〕64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锡乳办发〔2023〕1号),用于支持推动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 地方特色乳制品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特色乳制品发展专项资金由锡林郭勒盟财政局、农牧局共同管理。财政局负责资金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并会同农牧局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农牧局负责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意见。按职责分工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补贴内容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地方特色乳制品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良种奶牛引进、饲草料收储、中小奶牛养殖场创办挤奶站、手工作坊提档升级为生产企业保障地方特色乳制品品质提升工程等补贴。
第六条 地方特色乳制品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锡林郭勒盟境内的农牧业企业、农牧民合作组织、奶畜养殖场户、传统奶制品加工厂等。
第七条 盟内奶牛养殖户、农牧民合作社、规模养殖场从国内引进良种奶牛和国外进口良种奶牛。补贴良种奶牛品种包括荷斯坦、娟珊、蒙贝利亚、弗莱维贺等。国内引进且原奶在盟内销售的,经农牧部门鉴定合格备案后,盟级每头一次性补贴 5000元;国外进口奶牛,按照自治区奶业振兴政策执行(经农牧部门鉴定合格备案后,每头一次性补贴5000元,其中自治区补贴3000元、盟级补贴2000元)。
第八条 与本地区乳制品手工作坊建立稳定的生鲜乳购销关系的,50-800头中小规模奶牛养殖场新建或改扩建小型挤奶站给予项目补贴,每个项目盟级补贴不超过40万元。项目户(场、合作社)自筹不得低于总投资的20%。
第九条 对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创新能力和扩大生产规模意愿的手工作坊提升改造为食品生产企业,每个企业盟本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中安排10万元的工作经费,用于推进奶业振兴工作指导、督查、调研、聘请第三方验收有关往返差旅费、宣传、印刷、劳务、委托业务费等方面。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按照后补助的方式分配资金,根据验收结果应补尽补,其中中小奶牛养殖场创办挤奶站、手工作坊提档升级为生产企业补贴在任务量范围之内。盟级将资金下达到旗县市(区),旗县市(区)落实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地方特色乳制品发展专项资金坚持任务、资金、目标、审批“四到盟级”。盟农牧局会同盟财政局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联合部署各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将相关资金计划、任务清单、绩效目标,逐一落实到项目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四条 旗县市(区)农牧、财政部门将申报材料汇总报盟农牧、财政部门;盟农牧、财政部门对旗县(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相关数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旗县市(区)财政、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特色乳制品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开展检查督导和绩效评价抽查,盟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旗县市(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任务落实并开展绩效自评。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并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享受补贴。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补贴资金,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当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未整改合格的主体,不得申报补贴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盟财政局和农牧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限为二年,由盟财政局和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盟农牧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