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资金管理办法 | |||
索引号:01165923-0/2025-00003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农牧局 |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 | ||
概述:锡林郭勒盟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资金管理办法 | |||
成文日期:2025-01-24 16:56:27 | 公开日期:2025-01-24 16:56:27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锡林郭勒盟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盐碱地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内三普办〔2022〕7号)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2〕11号)、《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修订版)2023年2月、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开展全盟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锡署发〔2022〕139号)、《锡林郭勒盟2022年盐碱地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农牧综开〔2022〕26号),主要用于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土壤样品检测化验、土壤普查成果汇总、土壤样品库建设等工作;具体包括集成软件费、摄录设备费、计算机、速测仪器类工具、采样工具、专用材料购置费、委托业务费、劳务费、培训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采样车辆购置费、其他交通费(车辆租赁费等)、印刷费、宣传费、邮电费、辅助材料费、生活保障品(防晒服、压缩食品和饮用水等)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专项资金由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锡盟农牧局共同管理。财政局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会同盟农牧局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盟农牧局负责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意见,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资金预算、分配及下达
第五条 盟财政局负责对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分配、批复、下达和监督管理。盟农牧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草案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盟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和各旗县(市、区)土壤普查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盟领导审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年度任务完成后,结转资金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统筹用于下一年度此项目工作任务至此全部工作完成。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对各类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日常业务收支的界限,不得相互挤占。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使各类专项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标。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各类专项资金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以及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第四章 绩效监控和监督
第九条 盟财政局、盟农牧局加强对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支付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实施单位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第十条 项目建设期间,进一步加强绩效监控,盟旗两级农牧和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和国家年度申报通知等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完成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