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设施农业发展支持措施 | |||
索引号:01165923-0/2025-0000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农牧局 |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设施农业发展支持措施 | |||
成文日期:2025-04-01 00:00:00 | 公开日期:2025-04-01 17:25:08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为加快我盟现代化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丰富城乡居民“菜篮 子”,提升全盟设施农业综合保障能力,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 措施。
第一条 支持新建设施农业。对当年新建(包括重建)设施集 中连片,普通日光温室50亩以上、塑料冷棚100亩以上和智能温 室的设施农业建设主体,按照设施的棚室内面积分别补贴20000 元/亩、2000元/亩、100元/平方米。
第二条 支持老旧设施农业改造修缮。对当年改造提升(更 换骨架、加固墙体、加装保温蓄热设施、加装智能水肥一体化设备、 加装或升级环境智能控制系统)日光温室20亩以上,按照设施的 棚室内面积补贴10000元/亩。同 一 地块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补贴。
第三条 支持设施蔬菜生产。鼓励冬春季发展设施农业生 产、休闲采摘,对冬春季(11月-3月)从事设施蔬菜生产的经营主 体,按实际生产面积每年一次性补贴500元/亩。
第四条 支持规模化发展。对当年新建或扩建500亩以上且 相对集中连片,累计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的旗县市(区),每个旗 县市(区)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00亩再奖励20万元,累计最高 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同 一旗县市(区)只可享受 一 次补贴。
第五条 支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新建或改扩建库容5 吨以上的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预冷库、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 库等),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且单体设施补贴规模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库容2000吨以上的,参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马铃薯产业链发展六条 政策措施的通知》补贴政策执行。
第六条 支持品牌建设。对当年开展绿色、有机、名特优新、 特质农品、良好农业规范(GAP) 认证、地理标志等优质农产品认 证登记的主体进行奖补,每个申请人奖补10万元。同一品牌名称 只可享受一次补贴。
政策实施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期限暂定5 年。依托项目资金建设和达到自治区补贴标准的设施农业不在盟 级补贴范围。具体实施标准和流程由锡林郭勒盟农牧局(乡村振 兴局)制定细则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