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政策解读】——锡林郭勒盟设施农业发展支持措施 | |||
索引号:01165923-0/2025-0000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农牧局 |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 ||
概述:【政策解读】——锡林郭勒盟设施农业发展支持措施 | |||
成文日期:2025-04-08 00:00:00 | 公开日期:2025-04-08 17:29:31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为加快锡林郭勒盟现代化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丰富城乡居民“菜篮子”,提升全盟设施农业综合保障能力,结合我盟实际,编制了《锡林郭勒盟设施农业发展支持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就《措施》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设施农业”连续多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已成为践行大农业观、保障蔬菜供给的重要途径。自治区政府于2024年出台了《支持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若干措施》,在设施农业新建、改造提升、规模化发展、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补贴,但由于锡盟设施农业起步晚、规模小,达不到自治区补贴门槛要求。为推动全盟设施农业健康发展,锡盟农牧局于2024年底对全盟设施农业及冷凉蔬菜生产情况进行调研摸底,着手盟级设施农业支持政策起草工作。经多次征求旗县市(区)意见和专题研究调度,结合锡盟实际情况制定《措施》,并于4月1日正式印发。
二、编制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4〕4号),扎实推进锡林郭勒盟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构建设施农业建设发展长效机制,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着力解决全盟设施农业面积规模小、硬件设施差、科技支撑弱、经营效益低等问题,促进农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为推动我盟设施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推进老旧设施改造提升,构建起区域布局更加合理、科技装备条件显著改善、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不断增强的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新格局,结合我盟实际,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原则对设施农业建设等实施奖补。
(一)加大新建设施农业支持力度。
1、当年新建(包括重建)普通日光温室占地面积50亩以上,按照棚室内面积对建设主体给予每亩2万元补贴;
2、新建塑料冷棚占地面积100亩以上,按照棚室内面积对建设主体给予每亩0.2万元补贴;
3、对新建智能温室的设施农业建设主体按照棚室内面积100元/平米补贴。
(二)大力推进设施农业改造提升。
集中连片改造提升普通日光温室20亩以上,对建设主体给予每亩1万元补贴。同一地块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三)支持设施蔬菜生产
为提高我盟设施蔬菜冬春季生产面积,稳定蔬菜供给,提高种植主体积极性。对于冬春季(12月-3月间)从事蔬菜生产经营者按照蔬菜生产面积给予500 元/亩补贴。
(四)支持规模化发展
为鼓励引导各旗县市区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对当年新建或扩建50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累计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的旗县市(区)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00亩再奖励20万元,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扩大规模和提升改造及补齐育苗、智能化控制、加工仓储、冷链物流、专业市场等产业链短板,提高蔬菜供应率。
(五)支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新建或改扩建库容5吨以上的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且单体设施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库容2000吨以上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马铃薯产业链发展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补贴政策执行。
(六)支持品牌建设
对开展优质农产品认证登记的主体进行奖补,每个奖补10万元。主要包括绿色、有机、名特优新、特质农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地理标志等。
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5年,依托国家或自治区乡村振兴、京蒙协作等项目资金建设的和达到自治区补贴标准的不在盟级补贴范围。具体实施标准和流程由锡林郭勒盟农牧局(乡村振兴局)制定细则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