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2024年购置清粪小型装载机盟级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 |||
索引号:01165923-0/2024-00003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农牧局 |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概述:2024年购置清粪小型装载机盟级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 |||
成文日期:2024-07-19 15:57:04 | 公开日期:2024-07-19 15:46:24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为推进全盟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规范兑付清粪小型装载机购置补贴,依据相关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机具范围和产销企业资质
(一)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机具为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所需的清粪小型装载机(发动机马力不超过90kw)。补贴机具必须具备以下资质:(1)获得CMA 标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厂家检验报告且报告在有效期内(近三年);(2)达到国四排放标准(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3)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机械环保代码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产销企业资质。参与补贴的生产销售企业自愿申报备案,在盟内有售后服务、维修等业务保障,近两年的补贴机具销售台账可查验。办理补贴前,旗县农牧部门将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收集汇总后,统一报盟级农牧部门备案备查。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盟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以下简称“购机者”)。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扩面”的原则,先行试点补贴对象为2024年度“十县百乡千村”示范嘎查村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已享受过2022-2023年补贴装载机的牧户,不在本年度补贴对象范围内。
(二)补贴台数。购机者享受补贴购机每户仅限1台。
(三)补贴标准。单台机具补贴比例为售价的30%,补贴额上限为1.5万元。
三、补贴操作程序和有关事项要求
(一)资金分解。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每年11月底前摸底统计下年度各苏木乡镇、嘎查村补贴机具需求数量,汇总后报盟农牧部门。资金分配下达至各旗县市(区)后,由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根据机具需求数量将补贴资金分解至各嘎查村。2024年,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将补贴资金分解至试点嘎查村后,按月调度购机情况,截止7月30日,示范嘎查村购机有余量的,可将补贴对象扩大至本地区其他嘎查村从事农牧业生产的购机者。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按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农机产销企业进行购机,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购机后向产销企业索取购机发票、合格证、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1),机具发票备注栏需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和出厂编号、机械环保代码和环保信息公开编码。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事项,签署清粪小型装载机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按相关规定申领补贴。购机者对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以及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申领补贴。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人机合影照片电子版、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以及所在嘎查村集体出具的证明,主动到户籍所属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本人确有原因无法到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他人办理。
(四)受理公示。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购机者现场申请先后顺序受理,对发票、合格证、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1)、人机合影信息等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录入补贴信息,审签清粪小型装载机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和购机者各执一份存档。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对补贴机具及购机资料审核核验通过后,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有问题则取消其补贴资格并告知购机者后退回申请。
(五)资金兑付。试点补贴资金以购机者申请补贴的先后顺序,依次兑付补贴资金,当年用完即止,不可超录。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农牧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以及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一次性兑付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要求的购机者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账户。在11月30日前完成当年补贴资金支出手续,确保全盟衔接资金绩效指标如期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旗县市(区)农牧、财政部门要严守工作纪律,强化政策宣传,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确保政策实施达到预期效果。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承担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财政、审计部门承担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乡村振兴部门承担资金分配及绩效考核责任。
(二)严格经营行为。凡经销补贴产品的产销企业要承担购机者操作使用培训及售后服务等职责,做到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对出具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机具基本信息单、发票金额等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所产生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生产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监督管理。盟级农牧、财政等部门将清粪小型装载机作为盟级重点核查机具不定期开展抽查;各旗县市(区)要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对可能产生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排查、监督,加强机具核验工作力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严禁倒买倒卖享受补贴的清粪装载机,套取补贴,享受补贴的清粪装载机2年内不得出售,如违规倒买倒卖、出售补贴机具,一经查实追缴全部补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锡林郭勒盟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锡农牧发〔2021〕89号)及后续出台的盟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销售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